(2017)鲁08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胜贵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胜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27号罪犯张胜贵,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了(2009)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胜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刑满日期2019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南监狱提出,罪犯张胜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5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胜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贵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的期限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英审判员 秦绪启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 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