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淑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淑科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622号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北莒州路南兴业银河华府写字楼C0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26136197。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淑科,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淑科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日照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