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锴与被申请人刘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284-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康锴,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刘杰,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康锴与被申请人刘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228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刘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商业房一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商品房一处。申请人康锴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228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杰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商业房一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商品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