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向永华、孙绍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永华,孙绍权,余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59号申请人向永华,男,195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孙绍权,男,1955年6���6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申请人余菊香,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人向永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至2017年数次向申请人借款,截止目前仍有117.6万元本息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绍权所有的位于荆州区××桥路××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荆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6)第10720388号]。向永华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花一路71号百步亭花园现代城二区213栋4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绍权所有的位于荆州区安心桥路39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荆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6)第10720388号];二、查封向永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百花一路71号百步亭花园现代城二区213栋4层2室房屋(房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