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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宝田、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宝田,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5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宝田,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法定代表人:钱家驹,该车辆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该车辆段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胡宝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车辆段(以下简称石家庄车辆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六终字第014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宝田申请再审称,石家庄车辆段超越权限、滥用职权,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强行将胡宝田的工程师职务岗位变更为管理工人岗位,石家庄车辆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胡宝田的各项合法权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胡宝田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胡宝田的诉讼请求,从形式上看是对石家庄车辆段欠发其工资和养老金损失提起的诉讼,但该诉讼请求的内容须以胡宝田具备工程师职称为前提,其是否具备工程师职称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五十六条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胡宝田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胡宝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宝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张新峰审判员 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