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某与郝某1、郝某2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郝某1,郝某2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47号原告:安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郝某1,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郝某2,男,1961年1月2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安某与被告郝某1、郝某2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