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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某与郝某1、郝某2遗赠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郝某1,郝某2

案由

遗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347号原告:安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郝某1,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郝某2,男,1961年1月2日出生,俄罗斯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安某与被告郝某1、郝某2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伊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