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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福海与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海,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797号原告:徐福海,男,195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负责人:郭凤堂,系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组组长。原告徐福海与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徐福海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福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胶鞋厂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福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福海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汝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