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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义全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全,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301号原告李义全,男,194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法定代表人聂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女,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孙丽云,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灏,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彦国,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义全(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需要变更诉讼事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义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人民陪审员  陈 思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