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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段树军等9人与被告尤志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树军,陈树永,段立山,任志华,段立海,相国民,杨文桂,杜明国,段文金,尤志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初579号原告段树军,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陈树永,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段立山,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任志华,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段立海,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相国民,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杨文桂,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杜明国,住承德市平泉县。原告段文金,住承德市平泉县。被告尤志河(未到庭),住承德市。原告段树军等9人与被告尤志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尤志河经本院留置送达、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被告尤志河雇佣原告干活,在某某县某某坡西村建养殖场,约定大工每天240元,小工每天180元管吃住,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不付,因此诉至法院。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九名原告工资共50000元。被告尤志河经本院留置送达、特快专递邮寄送达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但在电话及调解中承认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但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4月,被告尤志河雇佣原告在某某县某某坡西村建养殖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段树军、陈树永、段立山、段文金、任志华、段立海、相国民、杨文桂、杜明国工资50000.00元整,本人承诺于2016年8月22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人尤志河,2016年8月7日。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尤志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树军、陈树永、段立山、段文金、任志华、段立海、相国民、杨文桂、杜明国工资50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8月23日至该50000.00元工资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60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敏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人民陪审员  尤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