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保生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保生,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郭保生,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14号(文泰大厦111楼1117室)。法定代表人:袁建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草塔镇天元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保生与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甘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保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保生1538860.48元(其中:案件款1521248元,申请执行费17612.48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38860.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军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