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骆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珍,骆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818号原告:李素珍,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素梅,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秀英,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珍诉被告骆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素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素珍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