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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素珍与骆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珍,骆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818号原告:李素珍,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李素梅,泗县墩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骆秀英,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珍诉被告骆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珍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素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素珍负担。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