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任秀桦、李显红诉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平、张晓华“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桦,李显红,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定平,张晓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09号 原告:任秀桦,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李显红,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政,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红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光,四川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余定平,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张晓华,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系第三人余定平之妻)。 原告任秀桦、李显红诉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平、张晓华“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任秀桦、李显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平、张晓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秀桦、李显红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平、张晓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秀桦、李显红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余定平、张晓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8元,由原告任秀桦、李显红共同负担。 审判员 郭 鹏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