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7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贵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龙涛机械配件经销处、孙维龙、孙桂娟、袁涛、史京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贵,莱州市沙河镇龙涛机械配件经销处,孙维龙,孙桂娟,袁涛,史京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72-1号申请人:王永贵,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535****。被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龙涛机械配件经销处。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邱家村。组织机构代码:36003217-3。经营者:孙维龙。被申请人:孙维龙,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孙桂娟,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袁涛,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申请人:史京连,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人王永贵与被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龙涛机械配件经销处、孙维龙、孙桂娟、袁涛、史京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永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龙涛机械配件经销处、孙维龙、孙桂娟、袁涛、史京连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8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王永贵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沙河镇龙涛机械配件经销处、孙维龙、孙桂娟、袁涛、史京连的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王永贵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