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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5执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焦全皂与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全皂,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5执00172号申请执行人焦全皂,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瑞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焦全皂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和泰兴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全皂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6)内0125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光明审判员  李明海审判员  梁利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俊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