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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万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万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65号罪犯张万良,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临中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万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一月十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云高刑执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万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和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本院分别作出(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240号、(2011)宝刑二执字第513号和(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万良各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一年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罪犯张万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万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3个(含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张万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完全履行财产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万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0年七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