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21民初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仲春伟与朱雷、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春伟,朱雷,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025号原告:仲春伟,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委托代理人:杨文静,男,嘉善县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雷,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被告:王燕,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春伟诉被告朱雷、王燕、张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仲春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雷、王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仲春伟撤回对被告朱雷、王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仲春伟负担。审判员  陈忠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