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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3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静与华吉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静,华吉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3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静,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卫祥,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凡,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吉生,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生,住辽宁省庄河市。上诉人王静因与被上诉人华吉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静申请法院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限定的缓交期限已届满,其未能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 辉审判员 孙文英审判员 周欣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