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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俊昕要求宣告与杨亚芝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俊昕,杨亚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特8号申请人李俊昕,男,201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榆树市育民乡富强村*组。监护人李凤山(系申请人祖父),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育民乡富强村*组。被申请人杨亚芝,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榆树市八号镇建民村*组,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俊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亚芝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众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监护人李凤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杨亚芝系申请人母亲,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李显峰于2013年7月15日死亡,申请人李俊昕一直由其祖父李凤山抚养。现申请人李俊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亚芝失踪。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的父亲李显峰于2013年7月15日死亡。被申请人杨亚芝,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榆树市八号镇建民村2组,系申请人母亲,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2017年3月20日发出寻找杨亚芝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杨亚芝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亚芝于2013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两年,经公告寻找被申请人,公告期满后仍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亚芝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