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保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保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38号罪犯杨保生,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咸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1864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388号、(2010)陕刑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分别将罪犯杨保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八月十日,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分别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424号、(2015)宝中刑执字第98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杨保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罪犯杨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保生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6个。本院认为,罪犯杨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保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