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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恢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被执行人张永萍、徐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张永萍,徐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光明,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徐劲,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光明与被执行人张永萍、徐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萍、徐劲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萍住房公积金7414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