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光明与被执行人张永萍、徐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明,张永萍,徐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光明,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张永萍,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徐劲,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杨光明与被执行人张永萍、徐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永萍、徐劲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永萍住房公积金7414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德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