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仰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仰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78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仰云,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鹤山市豪派家具厂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6日对其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仰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仰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杨仰云在工作中驾驶粤X×××××号中型普通货车搭载同事杨某(未系安全带)、付某2沿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某从往龙江方向行驶,驶至龙江镇乐龙路联塑商城对面路段时,杨仰云驾车与路中间花基、护栏发生碰撞,造成粤X×××××号中型普通货车、路基损害及杨某受伤,其中杨某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1月2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仰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杨某没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杨仰云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案发后,杨仰云所在的鹤山市豪派家具厂与杨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杨仰云获得杨某家属谅解。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杨仰云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付某1、付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警情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赔偿证明、调解协议;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测试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仰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仰云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仰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仰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仰云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杨仰云的供述、警情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仰云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杨仰云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杨仰云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谅解杨仰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杨仰云的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仰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空白)审审判员 廖冰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雅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