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艺杰与欧东夏小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杰,夏小淋,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254号原告:王艺杰,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东,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小淋,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欧东,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艺杰与被告夏小淋、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艺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杰撤诉。案件受理1900元(原告王艺杰已预交950元),减半收取950元,诉讼保全措施费860元(原告王艺杰已预交860元),公告费300(原告王艺杰已预交300元),共计2110元均由原告王艺杰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