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红、谭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谭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终54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林红、谭震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2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林红、谭震邮寄的起诉材料,诉称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收到《病历续页11页》、《对珠海中医院违反电脑打印/纂改违法行为举报书》后,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法定职责,或者作出客观、专业的意见。林红、谭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偷换概念,有错不纠,任性作出粤府行复[2017]7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据此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复议告知书》,判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林红、谭震关于病历书写问题的举报属于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答复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答复内容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林红、谭震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不予立案。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林红、谭震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广东省卫计委收到上诉人的《病历续页11页》、《对珠海中医院违反电脑打印/纂改违法行为举报书》后,拒不履行相关规定的法定职责,或者作出客观、专业的意见。在上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该府护犊包庇、编造理由、偷换概念、不敢有错必纠,作出了粤府行复[2017]76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原审法院故意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的规定,本案中,林红、谭震向广东省卫计委寄送《病历续页11页》、《对珠海中医院违反电脑打印/纂改违法行为举报书》,要求其履行相关规定的法定职责或者作出客观专业意见,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林红、谭震就广东省卫计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广东省人民政府据此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告知书》是对林红、谭震提出的有关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林红、谭震的起诉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平审判员 林劲标审判员 刘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