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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都红、赵培堂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都红,赵培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4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都红,女,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内社区人,现住晋城市玉龙湾。被执行人:赵培堂,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陵川县崇文镇城内社区人,现住晋城市玉龙湾。系都红的丈夫。本院在执行陵川县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都红、赵培堂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晋0524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都红、赵培堂偿还申请人借款20万元。并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申请人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审判员  郎贺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