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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某向某杨某周某汪某赵某葛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向某,杨某,周某,汪某,赵某,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1093号被执行人:黄某,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向某,男,198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杨某,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被执行人:周某,男,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汪某,男,199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执行人:葛某,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某,向某,杨某,周某,汪某,赵某,葛某罚金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青白刑初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黄某未缴纳罚金78000元以及违法所得59276.54元,向某未缴纳罚金40000元以及违法所得5672.4元,杨某未缴纳罚金40000元以及违法所得12576.04,周某未缴纳罚金23000元,汪某未缴纳罚金35000元以及违法所得6920元,赵某缴纳罚金32000元以及违法所得7869元,葛某未缴纳罚金15000元,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31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件已超过执行申请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白刑初第21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黄某,向某,杨某,周某,汪某,赵某,葛某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