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刑初8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xx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2日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张英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在××旗建筑工地门口,因琐事与罗某1发生争吵,姚某对罗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罗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对被害人罗某1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罗某1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试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在××旗建筑工地门口,因琐事与罗某1发生争吵,姚某对罗某1进行殴打。经鉴定,罗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对被害人罗某1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罗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2日15时11分,乌丹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内有人被打伤。翁旗公安局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侦查。2017年1月9日9时30分,姚某主动到翁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投案。2、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实,他是罗俊刚的父亲,罗俊刚是紫城绿景工地的建筑商,刘某1是紫城绿景的开发商,他到紫城绿景工地帮他儿子罗俊刚要工程款。2016年9月2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和王某1的父亲等人到紫城绿景工地内,有几个刘某1的手下带着工人到紫城绿景工地要干活,他们一直不让工人干活,就这样僵持了好久,后刘某1不知道什么时候就到他跟前,把他手里拿着的一个扁的铁条给抢去了,后来用双手抱住了他,和他说:”你别打了,对谁都不好,你快把东西放下吧”。刘某1抱住他后,一个长发男子手里拿着一个长约五尺的军刀走到他跟前,那名男子拔出刀鞘就开始砍他,刘某1死死的抱着他,结果被长发男子砍伤,第一刀砍在他头部,第二刀砍在他的右腋下,后来,他就被砍倒在地晕了过去,等他醒了后,只有他一个人躺在地上,刘某1和长发男子已经不见了,之后被120救护车送到医院了。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他儿子在翁旗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包建筑工程活干,他在那个工地帮他儿子看建筑材料。事发当天中午13时许,其他工人都走了,他与其他四个重庆的工人在工地内吃饭,一个乌丹本地的老头把工地大门关上了。大约14时许,来了一群人撞工地的大门,当时,乌丹本地的老头在门口的一块砖上坐着,他在门口旁边的沙子堆上站着,重庆的一个打工女子在门卫屋里,其他人在楼后面。很快,那群人就把大门撞开了,一个光头男子和长发男子领着七八个男子进来了,光头男子和长发男子直接就把乌丹老头打倒在地上了。当时由于害怕,他跑到工地门卫房顶上了,听对方有人说,给我打,打死我赏钱。继而,工地外面就有二十多人扔砖头和石块打他,他也用砖头打了对方,过了一会,他就被打懵了,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4、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日中午,他和姚某相约开车去紫城绿景小区看房,当他二人到紫城绿景工地北门时,门是关着的,姚某下车后就去开门,他就在后面跟着,当门被姚某推开一条小缝时,一个老头拿着一把锯打了姚某胳膊一下,见姚某被打,他就上前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没走几步,就被门卫房顶上站着的另一个老头抛来的砖头打了胳膊和后背,他也捡起地上的砖头扔向老头,但都没打中。他扔砖头时自己摔倒在地上了,站起来后,发现紫城绿景小区北门不知道什么时侯打开了,他就去找打他的那个老头,在寻找的过程中摔了几个跟头,但没找到那个老头,他就去了医院。后来他听说姚某把人打伤了。5、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紫城绿景小区的开发商,2016年9月2日15时许,他听说在紫城绿景小区售楼处的工地有人打架,就去了工地,在北门看见他雇佣的工人在工地外面,他也没进工地,直到警察到场后,他跟着警察进入工地内,看见一个老头在五号楼后面地上躺着,有两个外地人在和警察说话,其他情况他就不清楚了。6、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日,紫城绿景小区工地的工人回家吃午饭时,门卫老严头把工地大门锁上了,当时只有王某1的父亲、姜某、罗某2、老郭、老严夫妻二人、罗俊刚的父亲和他在工地,14时许,有四、五个男子来到工地,把工地门卫室东侧的砖墙推到了,这几个人中,他只认识名叫”飞龙”和”小优”的人。过了一会,又来了三十多人。当时,工地里罗俊刚的父亲在大门口、王某1的父亲在门卫室旁边的沙子堆上,老严妻子在门卫室里,他、姜某、罗某2在五号楼(工地北门正南侧)旁边。对方的人要进工地,罗俊刚的父亲在门口挡着,不知道对方谁从门缝里伸进刀捅了罗俊刚的父亲,罗俊刚的父亲往后躲时,对方把门锁剪开后进的工地,他就从门口往外跑,有四、五个人在后面追他,跑至工地西侧的土墙附近这几个人开始打他,他用手抱着头蹲在土墙跟前,这几个人用砖头打他的额头和后背,并用脚踹他,约二分钟左右,这些人见有警车来就跑了,他起身也跑了,跑的过程中只记得现场有一名头发挺长的男子,其他的体貌特征都不记得了,具体谁捅的罗俊刚的父亲,他不清楚。7、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紫城绿景工地负责打更的。2016年9月2日11时30分,工地的工人下班后,罗文龙让他去买了六把锁,之后,罗文龙就把前后大门的锁都换成了新锁。13时30分,工人们要进入工地施工,发现锁被换了,就都在门外等着。过了一会,紫城绿景的一个领工的男子带着三十多人要进入工地,罗某1、王某1的父亲站在工地内不让他们进入,双方因此而产生了纠纷,之后,那个领工的男子带着那三十多人把紫城绿景工地东侧的砖墙推倒了,双方仍然僵持着。过了一会,刘某1带了二十多个年轻男子,把门打开了,之前在门外的三十多人和这二十多人都进入了工地,那二十多人手里都拿着砖头,之后刘某1把手里拿着砍煤刀的罗某1单手搂在怀里,一个长发男子手里不知道拿的什么工具,打了两下罗某1,后搂着罗某1的人一松手,罗某1就倒在地上了。王某1的父亲见形势不好,跑到了门卫室的房顶上,那些刚进入工地的人就捡起地上的砖头打王某1的父亲,有一部分砖头打在了王某1父亲的身上和头部,直至将王某1的父亲打倒在房顶上。之后有两名男子手里拿着砖头开始追着打他,有两块砖头打在他身上,他就翻墙跑了。听见王某1的父亲喊”救命”,除了记得长头发的伤人的那个人之外,其他人他记不清了。8、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罗俊刚雇佣来看着工地干活的,并且罗俊刚还欠着他的工钱。2016年9月2日14时许,罗俊刚打电话让他去紫城绿景工地看看,进入工地时王某1的父亲、罗某2、路国庆、老严头和他的妻子、罗俊刚的父亲、罗文龙、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在。约二十分钟后,飞龙和小优来工地踹了两脚大门没进去,他们就去工地东胡同把门卫室东侧的砖墙踹倒了,工地内的人不让他们进院,王某1的父亲在门卫室房顶上站着,并扬言谁进来他砸死谁。半个小时后,刘某1和二十多人就到工地院外了,扔砖头打房顶上的王某1的父亲,他就往西侧走,并打电话报警了。打完电话转身往东走时,就听见刘某1朝着他的方向说:”打他”,上来四、五个人就拳打脚踢地打他,当时就把他打倒在地上了。这时,罗某2也往工地外跑,刘某1说:”那个跑了,追”,打他的人就去追罗某2了,他从地上起来后,就往门外北边跑,跑了约二、三百米左右,看见在路北边有六、七个人拳打脚踢地打鲁某,有两个人看见他过来就上前打他,其中一个人踹他一脚,他说:”都是乌丹人,打我干啥,没我啥事”,这时警察也到场了,这些人也就跑了,其他的情况他就不清楚了。9、证人罗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紫城绿景工地内的工人,2016年9月2日13时许,紫城绿景工地内的工人下班后,和几个工友一起在工地内看工地,门卫老严就把工地所有的大门给锁上了。过了一会,王某3带着几个人进入工地,他们不让王某3等人进入,他们和王某3等人说,之前的欠款没有给付,不允许你们干活,后来王某3带着几个人就把紫城绿景工地东侧的砖墙推倒了一段,双方就骂了起来,但没有任何人动手,没一会,王某3就离开了。大约15时许,刘某1带了二十人左右人来到工地的北门,要强行进入工地,他们在里面进行阻拦,没让刘某1等人进去,之后,门外的人开始往工地内扔砖头,他没看清都是谁扔的。后来刘某1那些人就强行把门砸开了,进入工地后,一辆白色的汉兰达越野车到了工地北门门口,开车的那个男子停车后叫了一个人过来打开了后备箱,他发现那辆汉兰达越野车后备箱里边全是刀,他见形势不对就往工地里边走,他一边走一边拨打了报警电话。等警察到了以后,他在工地内才敢出来。刘某1看见他说:”小子,你出来后,我整死你。”当时,在刘某1身边还站着一个长发男子。还看见罗某1躺在五号楼前面的地上一动不动,头部下的地面上有一堆血,衣服上面也全是血,王某1的父亲站在门卫室的房顶上,当时还有几个人往房顶上扔砖头打王某1的父亲,之后警察就到了。10、证人毛某的证言证实,她是王某1从重庆雇佣来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负责做饭和看大门的。2016年9月2日下午,不知道谁把门卫旁边的一堵墙推倒了,她们出屋后,一个乌丹的老头和一个重庆的老头(王某1的父亲)在门口挡着不让其他人进,当时乌丹的老头拿着一把长了锈的破菜刀,重庆的老头拿着一根铁棍。这时,来了一群人说要进工地拿东西,重庆的老头说:”你们明天来拿吧,我们不动你东西”,之后有人就把门砸破了,刘某1领着七、八个男子进院后,刘某1抱着乌丹老头的脖子往一边走,一名长发男子跟着过去了,她没看清怎么回事,乌丹老头就倒地上了,并且头部流血了。重庆老头跑到门卫室的房顶上了,刘某1指着他说”把他整死”,那七、八个人就往房顶上扔砖头打重庆老头,她跑到门卫室床底下躲了起来,不一会她听见有警察到场了,她就从床底下出来跑到工地外面了,其他情况她就不知道了。11、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紫城绿景工地砌筑工的领工,王某1雇的他们。罗俊刚是紫城绿景工地的建筑商,王某1是从罗俊刚手里包活的。紫城绿景的开发商欠建筑商的钱,几天前政府组织调解,达成一致,等开发商把欠的钱解决了再开工,结果2016年9月2日,在开发商没有解决完欠款问题就开工,王某1的父亲把工地大门锁了,意欲让开发商把钱还了再开工。有三个男子要进工地,王某1的父亲和老罗头(罗俊刚的父亲)在门口挡着不让进,当时王某1的父亲手里拿着一根铁棍,老罗头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此三名男子就到东侧胡同把门卫室东侧的墙推倒了,俩老头也没让他们进入工地,这时,刘某1领着人到场了,老罗头在工地门口里侧,王某1的父亲在门卫室旁边的沙子堆上站着,对方把工地大门砸开后,进入了工地。刘某1从老罗头身后抱着他,一名持刀男子说:”我捅死你”,说着扎了老罗头右侧胳膊一下。这时,王某1的父亲跑到门卫室房顶上了,王某1的父亲从房顶上往下扔砖头打对方,对方也扔砖头打王某1的父亲,刘某1指着一个本地男子说:”你在这儿干啥,揍他”,上去两个人就把这名男子围上了,他一看本地人也打起来了,他和鲁某就从门口跑出去了。他和鲁某要在门口录像时,刘某1指着他俩说:”打他俩。”一些人就开始追他二人,他跑的快,对方没追上,其他情况他就不知道了。1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他是紫城绿景工地的领工,2016年9月2日14时左右,他领着工人在紫城绿景工地干活,有十多个南方人拿着菜刀、铁棍、砖等工具不让他们干活,对方说这个工地的房子和地都是他们的,把魏某这些干活的都撵到工地外后,就把工地大门锁上了。他在工地外看见有四、五个南方人把工地门卫室东侧砖墙推到了,并把砖搬到门卫室房顶上了。开始时,房顶上站着一个南方老头和一名男子,过了一会房顶就剩一个南方老头了。当时15时左右,有两名男子要进工地里,南方老头就从房顶往下扔砖打那两名男子,他看打起来了就从工地东胡同往外跑,他跑的过程中听见院子里有打架的声音,并从推到的东墙豁口处看见,从高处下来一块砖头打到一个本地老头了,老头当时就倒地上了,往后就不知道现场发生的其他情况了。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是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的开发商,罗俊刚是这个工地的建筑商,他从罗俊刚手中承包建筑工程活。2016年9月2日上午,罗俊刚给他打电话说让他来乌丹镇找刘某1清算工程账目的事情。他到乌丹紫城绿景工地后,了解到罗俊刚的妻子被人打了,当日中午,他让工地的人把工地门锁上,他和罗俊刚的意思是不让其他工人进工地干活,同时,也担心一些人进入工地打他们。当天14时许,王某3、姓尤的男子、还有两三个男子要进工地,这几个人把工地的砖墙推倒要进工地,他们没让那几个人进工地,王某3说:”你等着”。过了一会儿,罗俊刚就给他打电话说:”兄弟,你小心一些,我太了解刘某1了,你赶快去派出所备个案吧”。当时,他和他的司机就出工地准备开车去派出所,当时我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用以自卫。尤姓男子过来追我,但没敢靠近他,他上车要走时,看见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停在工地北门了,从车上下来三、四个男子,刘某1领着二十多人,从紫城绿景工地东侧胡同来工地北门这边了,他们开车就去派出所了,其他情况就不清楚了。14、证人尤某(有人称呼其小尤或者小优)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刘某1雇佣,负责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建筑材料的采购员。2016年9月2日14时左右,他和其他工人到工地干活时发现工地大门(北门)锁着,当时王某1、王某1的父亲、老鲁等十三、四个人在工地里,王某1等人由于开发商欠他们的钱,不允许他们进工地施工,他和王某3就把工地门卫室东侧的砖墙推倒了,要进工地施工,拿着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的王某1、拿着建筑用的木头方子的王某1父亲、拿着铁楸的老鲁不让他们进工地,王某1还说:”谁进来就砍谁”。他和王某3就到工地北门的北边待着了。王某1和他父亲就到工地门卫室房顶上了。大约十分钟之后,他看见两名男子来工地大门口踹门说要进工地看房子,其中一人留着长发,一人穿着黑色半袖,那个时候就剩王某1的父亲一个人在门卫室房顶上了,他从房顶上往下扔砖打这二人,工地里面不知道谁从门缝伸出来一把长了锈的破菜刀朝长发男子捅去了,具体捅到人没有他没看清,没看清工地大门如何打开的情况下,长发男子和穿黑色半袖的男子就进入工地了,此时,送料的车来了,他就到东侧的那个工地卸料去了。之后回到现场看见,刘某1一个人到了工地现场,并进入院内,这个时候警察也赶到了现场。15、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他承包了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外墙保温工程,从甲方项目部刘某1手里包的工程。2016年9月2日14时30分左右,前往紫城绿景工地送料的工人给他打电话说,工地大门锁着进不去。当他到现场后,看见工地大门(北门)锁着,东墙有个豁子,他到东墙豁口处看到,王某1手里拿着一把菜刀、鲁某手里拿着一把铁锹,罗俊刚的父亲在大门口里面站着,王某1的父亲在门卫室旁边的沙子堆上站着,他看到这样的情况就没进工地,站在大门口西侧的牌子下面等着了。过了不一会儿,来了俩男子推工地的大门说要看房,一名长发男子和一名偏胖的男子。王某1的父亲在门卫室的房顶上扔砖打这二人,两名男子也扔砖打王某1的父亲,王某1的父亲打他二人时,打到他鼻子了,他就离开现场去医院处理伤情,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16、证人张某(曾用名张秋实)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日13时许,他到乌丹镇东出口他朋友常明明家,到那之后听说常明明家对面胡同内有人打架,他就和常明明去看热闹。只看见一名老头在胡同里的一个工地房顶上往下扔砖头,由于那老头背对着他,隔着房子和墙,并没看清老头扔砖头是否打到人,往胡同里面走时,听说那老头是站在一个工地里面的房顶上,具体什么工地他也不知道,快到老头在的位置时,来了一辆警车,他看警车来了,就从别的胡同走了。以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1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日下午,他、刘某2、张秋实(张某的曾用名)、常明明四人在乌丹忘川饮品店里上网,16时许,常明明说要回乌丹镇东出口老院子搬点东西。刘某2开车拉着他、常明明和张秋实一起去的,走到乌丹镇新华街紫城绿景工地售楼处门前时碰见崔某和姚三(姚某的外号),当时姚三开着他的白色丰田越野车拉着崔某,他们过去和崔某、姚三说话,得知崔某他们来紫城绿景工地看地买地,要建二期工程。说了几句话后,崔某和姚三就从紫城绿景工地东侧胡同往工地里走了,刘某2在胡同外停车。他、张秋实,刘某2、常明明四人在常明明家老院子待了十五、六分钟,当时他看见一个老头在工地平房房顶上站着和地面上七、八个男子互相扔砖头打,有很多人站着围观,他们四个人就离开了。18、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日下午去乌丹镇东出口紫城绿景工地找他爸爸刘文山,从紫城绿景工地旁的胡同往出走时,看见张秋实自己走着进的紫城绿景工地旁边的一个胡同,张秋实走到东出口新华街后,打出租车走了,其他情况他就不知道了。19、证人常某(曾用名常明明)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日15时许,他和刘某2在乌丹镇东出口加油站对面南侧平房(东门外三组),他家老院子内,去拿点工地干活的工具。在乌丹镇东出口刘某1工地售楼处门口前碰见刘某1、崔某、姚老三、张秋实、蒙刚(真实姓名邹某)和其他十多个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他与崔某进行了简单对话,问其干什么呢,崔某说他们去后院看看,之后他就与张秋实聊了大约五、六分钟,刘某1对崔某说:”天龙,咱们过去吧”,之后,刘某1一行十几人就去了售楼处后面的工地。他和刘某2从工地西侧胡同水泥路进去后把车停在工地北门对面了,看见崔某等人在踹工地北大门,门口平房顶上有个老头扔砖头打崔某和姚老三,崔某、姚老三和其他十多个年轻男子就开始扔砖头打那个老头,刘某1指着一名穿粉色上衣的男子说:”还有他”,之后与刘某1、崔某、姚老三他们一起到场的十多个年轻男子中的五、六个人追打这名穿粉色衬衣的男子,那五、六个人追着粉色衬衣男子朝着工地东北侧去了,具体追没追上他没看见。这时,张秋实领着四、五个年轻男子也到工地北门口了,但是张秋实一直在边上站着没动手。崔某和姚老三他们和房顶上的老头互相扔砖头大约十分钟左右时,他就开车离开了现场。2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他和常明明共同在一个工地干活。2016年9月2日下午,他俩开车一起到常明明老房子(位置在乌丹镇东出口紫城绿景工地对面胡同内,距离事发地点一里地左右)拉床给工人用,当走到乌丹镇东出口紫城绿景工地项目部门前时,看见门口围了一帮人,他俩好奇停车后看见,姚老三、崔某、刘某1还有几个小孩站在工地项目部门前,在工地门口一间小房上站着一个老头,这个老头站在房顶上扔着砖头打姚老三等人,姚老三、崔某、刘某1等人也在地上捡砖头打那个老头,他俩在现场看了五、六分钟就离开了,其他情况就不清楚了。21、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他家住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大门口(北门)东侧胡同第二家。2016年9月2日15时左右,他在家听见外面有打架的声音,他出去看见有一个老头在紫城绿景工地门卫室房顶上站着,工地门外有刘某1和三名男子,三名男子一个叫崔某,一个叫姚三,另外一个他不认识,是个年轻男子,当时年轻男子左眼角留着血。那个老头和那三名男子互相扔砖打对方,那老头从房顶上扔砖头打到姚三前胸一下,打到崔某一下,崔某一躲,他没看清具体打到哪里了。双方这样持续了三、四分钟,又来了三、四个年轻男子,后来的三、四个男子中的一个男子骂了房顶的老头一句并朝那老头扔了一块砖头,但没打到这个老头。之后看见后来的那三、四个男子去追一个年轻男子了。之前的那三、四个男子和老头互相扔砖打了一会后,警察就到场了,120急救车也到现场了,把房顶上的老头和另一个老头拉走了,再往后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2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张某(曾用名张秋实)从2015年春季至2016年9月期间谈男女朋友,2016年9月份两个人分手了。2016年9月2日14时许张某是否给她打过电话记不清了。2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凯乐迪歌厅做服务生,认识了张秋实(又名张某)。凯乐迪歌厅老板宋向美在歌厅楼下开了一间烧烤店,2016年9月份正直烧烤店装修,宋向美让他打电话给张秋实联系装修木匠的事,之后他电话联系了张秋实,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24、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他和张某(又名张秋实)是普通朋友关系,2016年9月2日14时40分许,张某与他通过电话,说张某不在家,让他帮忙处理一下张某家里的事,有什么事可以随时打电话给他。25、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她是罗某1的孙媳妇,2016年11月23日,姚三委托他的家属来翁牛特旗医院住院部5楼的一个病房内,和罗某1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罗某1给对方出具了一份刑事谅解书和收据一枚。姚三家属向罗某1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罗某1医疗费、陪护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万元整。罗某1接受对方的赔礼道歉,接受对方的赔偿款六十万元人民币,原谅对方的行为,并不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其他任何法律责任。双方当时通过交付六十万元人民币的方式进行给付。她当时在场,并能够证实双方都是真实自愿的意思表达。26、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王某2和姚某发生纠纷后,他给王某2一方和姚某一方在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至呼和浩特市客车售票点内进行调解。2016年12月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是姚某一方向王某2一方道歉,并赔偿王某2医疗费、陪护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六万元整。王某2接受姚某一方的赔礼道歉,接受姚某一方的赔偿款六万元整,原谅姚某一方的行为,并不再追究姚某一方任何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姚某一方当场给付王某2一方以现金方式给付人民币六万元。协议双方都是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27、罗某1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9日15时05分至2016年9月9日15时40分,在翁牛特旗医院住院部509房内,翁牛特旗公安局办案民警李大鹏、黄国华让罗某1对9月2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内打伤他的人进行辨认。办案人员将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0张无规则排列在一张纸上,其中姚某编号为7号。将照片提供给罗某1进行辨认。罗某1仔细看过后,没有发现打他的男子。28、王某2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9月19日11时40分至2016年9月19日11时55分,在翁牛特特旗公安局乌丹派出所,翁牛特旗公安局办案民警李大鹏、黄国华让王某2对9月2日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紫城绿景工地内打伤他的人进行辨认。办案人员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0张无规则排列在一张纸上,其中姚某编号为3号。将照片提供给王某2进行辨认。王某2仔细看过后,指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在9月2日打他的男子。29、翁牛特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翁公司法鉴法医学(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罗某1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30、视听资料(关于姚某故意伤害案出警录像)及视频资料制作说明证实,2016年9月2日15时18分至2016年9月2日15时38分,乌丹派出所民警李大鹏、黄国华出警至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录制的现场姚某用脚踹罗某1肋部一脚的事实。31、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证实,姚某的亲属代表姚某与罗某1、王某2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姚某赔偿罗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十万元整,赔偿王某2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整,并取得了罗某1、王某2的谅解。3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姚某的自然身份情况。33、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2日中午,他和他的朋友崔某在一起吃饭时,崔某说他和东出口一个工地的老板刘某1是同学,他要在这个工地买房子,让他跟着去工地看看房子的格局。当天14时许,崔某开着一辆汉兰达越野车,他们一起去的工地,在工地北门,他看见门关着,外面有很多戴安全帽的工人,他和崔某推门要进工地时,在工地北门东侧的平房上有一个外地老头,往下扔砖头打人,打在他腿上和手上了,打在崔某肩膀上了,另外他还看见那个老头用砖头把一个工人的鼻子打出血了,他从地上捡砖头打老头没打中。那个时候,工地北门从里面打开了,老罗头一只手拿着一把铁锯,一只手拿着一把菜刀,他身后站着两名男子拿着铁棍,老罗头问他:”干啥的?”,他说:”看楼房”。老罗头上来用铁锯捅了他右侧肩膀一下,把他衣服捅破个小口,他右肩膀被划了一道血印。他向后退了几步,房顶上的外地老头还在一直扔砖头打他,他一直躲闪。这时警察到场了,他进工地里给警察指认谁打了他,崔某在他身后跟着进了工地,房顶的老头从房顶下来后,他打了那个老头一个耳光。当时他也受伤了,他向警察说明情况后准备去医院处理伤情。从工地出来时,他看见老罗头在工地内的地上躺着,因为老罗头用铁锯捅他,在路过老罗头身边时,上前踢了老罗头左侧肋部一脚,之后他就去医院处理伤口了。处置完伤情后,一直找对方进行调解,在取得对方谅解后,他主动到乌丹派出所投案自首。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能妥善解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姚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姚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萨初荣贵审判员 袁 树 伟审判员 赵 宁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齐 文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