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书中与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中,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328号之一原告:张书中,男,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林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鸡公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00101207912963T。法定代表人:颜静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明,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勇,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张书中与被告重庆市万州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冉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张书中于2017年6月21日以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书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书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退还给原告张书中。审 判 长 罗正东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牟红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凤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