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危云才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云才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33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危云才,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市紫云苗族布衣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衣族自治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云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云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危云才因长期靠打工挣取生活费,生活艰难,心情郁闷,在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本市台江区某小区门口附近,爬上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车牌号为闽A×××××的小轿车车顶,并边喊边跺脚踩踏车顶,致该车车顶凹陷,后被赶至现场处置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6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危云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及截图、指认照片、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被告人危云才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危云才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价值达人民币346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云才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危云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危云才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亦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危云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危云才退赔被害人林英发人民币34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进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雯瑶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