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冬青与王保付、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冬青,王保付,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509号之一原告:江冬青,住江苏省。被告:王保付,常州市。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五星街道新庄村委洪庄村201号。被告: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冬青诉被告王保付、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万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冬青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江冬青负担。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吕复环人民陪审员 吴永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