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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与王金军、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王金军,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2523号原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燕尾路36号。法定代表人:徐传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茂,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军,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善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金军、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金军、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胜海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金军、连云港市建设开发实业发展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德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亮人民陪审员  金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