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国平、徐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平,徐永香,张汉,张广龙,张瑞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2122号申请人:马国平,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徐永香,女,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申请人:张汉,男,1960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广龙,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瑞姣,女,1986年7月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申请人马国平与被申请人徐永香、张汉、张广龙、张瑞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国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瑞姣名下位于封丘县翠竹园小区5号楼3单元4楼西户商品房一套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瑞姣名下位于封丘县翠竹园小区5号楼3单元4楼西户商品房。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2017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