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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定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457号罪犯王定,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0日作出(2014)莲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定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7年6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个,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王定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定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笑天代理审判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焦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