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民终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赵进、郭付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进,郭付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民终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进,男,1982年6月11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化虎,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玉亮,贵州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付武,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登宽,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上诉人赵进因与被上诉人郭付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6)黔2301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进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赵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娟审判员 刘金洲审判员 张基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岑周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