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益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215号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香山新区14幢。法定代表人:黄昌忠,董事长。被告:陈益康,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玮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朝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