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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舒才芩汪涛与谭光明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才芩,汪涛,谭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2号申请执行人:舒才芩,女性,汉族,1981年06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汪涛,男性,汉族,1980年05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谭光明,男性,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才芩,汪涛与被执行人谭光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民初124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