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郭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81号原告曾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郭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中,因原告曾某某提供的送达地址经我院两次邮寄送达均无法联系到原告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国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明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