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将官池镇辛集村。法定代表人:周游,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王军涛,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许昌市。申请执行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昌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新民执行员 罗喜涛执行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