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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艳华与宁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华,宁生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30号原告:王艳华,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被告:宁生艳,女,52岁,汉族,住吉林省。王艳华与宁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艳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王艳华负担。审判员  杨伟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