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芮邦同城配送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芮邦同城配送有限公司,章富强,陈喜娃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405号申请人:襄阳芮邦同城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清河三桥西洪铁路*号同济堂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88YKJ0B。法定代表人:尹改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章富强,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住襄阳市襄州区张家集镇何岗村*组。经常居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号艺苑名邸*幢*单元*层*室。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2********。被申请人:陈喜娃,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1********。申请人襄阳芮邦同城配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章富强、陈喜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芮邦同城配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章富强、陈喜娃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6-1号艺苑名邸1幢1单元6层2室的房屋一处,并提供了担保人襄阳芮邦联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鄂FNS**挂、鄂FN8**挂的两辆半挂车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芮邦同城配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章富强、陈喜娃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6-1号艺苑名邸1幢1单元6层2室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担保人襄阳芮邦联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鄂FNS**挂、鄂FN8**挂的两辆半挂车。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董 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建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