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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安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安信建筑材料租赁站,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81民初586号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安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西寨村。负责人:金求。被告: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紫薇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孙浩泰,董事长。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坞城路131号。法定代表人:张江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安信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河南恒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安信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建钢人民陪审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阴瑞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