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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玉环县雅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家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县雅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张家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雅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机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雪敏,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伟,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玉环县雅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家伟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玉环县雅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玉环县雅迪水暖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微春审 判 员  徐慧华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灵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