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明姬、方长录、郑顺、方智颖对全峰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110号申请保全人:李明姬。申请保全人:方长录。申请保全人:郑顺。申请保全人:方智颖。被保全人:全峰宇。申请保全人李明姬、方长录、郑顺、方智颖与被保全人全峰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人李明姬、方长录、郑顺、方智颖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全峰宇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明姬、方长录、郑顺、方智颖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全峰宇(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坐落于延吉市太安街xx号华益名筑x单元xx、延房权证字第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保全人全峰宇(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坐落于延吉市爱民路xx号xx、延房权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保全人全峰宇(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坐落于延吉市太安街xx号华益名筑x单元x、延房权证字第**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四、冻结担保人李明姬、方智颖(系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坐落于延吉市太平街xxx号x单元xx,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号、房屋编码xx单元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冻结财产。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李明姬、方长录、郑顺、方智颖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