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渤海、赵俊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渤海,赵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2-41室,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经路9号。法定代表人:戴蕴,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俊霞,女,汉族,1972年1月27日生,住天津市大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