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洪武、左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洪胜,左春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370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职务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吕洪胜,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左春英,女,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洪胜、左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告吕洪胜、左春英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吕洪胜、左春英负担。审 判 员 周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茜书 记 员 赵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