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0106民初4739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妹,湖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王某与被告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曾红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万元;2、判令被告金某向原告王某支付以59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标准计算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金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金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某陆续借款,原告王某多次通过其及他人的银行账号向被告金某转账共计出借借款约853万元,其后,被告金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2016年6月1日,原、被告经对账一致确认,被告金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90万元,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并借条)》,并约定被告金某按月息1.5%向原告王某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王某多次催款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截止至2017年5月31日,被告金某尚欠原告王某借款本金590万元,利息283.2万元,共计人民币873.2万元;被告金某于2019年6月20日之前向原告王某偿还完毕该款项;二、被告金某于2017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利率标准向原告王某支付利息直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利息的支付时间为每月28日之前。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费72924元,减半收取36462元,由被告金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0日在笔录上签名,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辰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