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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郭玉兵、卞汉鑫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玉兵,卞汉鑫,杨开君,蔡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玉兵,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盐城市亭湖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卞汉鑫,男,1966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开君,女,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权,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银秀,女,1968年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再审申请人郭玉兵因与被申请人卞汉鑫、杨开君、蔡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都潘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郭玉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康 燕审判员 黄约平审判员 陶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