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26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205号原告:邱某某,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李某某,女,山西省静乐县人。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