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某某诉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205号原告:邱某某,男,山西省静乐县人。被告:李某某,女,山西省静乐县人。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邱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邱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