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庆杰与张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杰,张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杰,男,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万军,男,汉族,退休职工。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万军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庆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2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万军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庆杰与被执行人张万军自愿达成和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6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XXX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郭庆杰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