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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倪园圆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倪园圆,圣长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凤阳县府城镇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2056-X。法定代表人:方光前。被执行人:倪园圆,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圣长凤,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凤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倪园圆、圣长凤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园园、圣长凤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倪园圆、圣长凤银行存款89454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倪园圆、圣长凤银行存款894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