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25号被保全人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杨栓德。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华乾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昊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燕平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